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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變化案例
為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明確規定: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例如,企業08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萬元,就可按150萬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所以,該政策的出臺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消息。
高新技術企業區別于一般企業的*大特點是對研發費用的高投入,因此,我們認為,高新技術企業在運用該政策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在加計扣除項目里,我們常見政策類問題弄清楚以后,需要在實際工作中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計算。下面我們通過兩個案例進行介紹。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該項費用金額限制的規定
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一條*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1項至*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結論: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二、兩個項目共同研發的費用分配規定
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A和B,A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B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8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
A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12)×10%/(1-10%)=9.78,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則A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7.78萬元(100-12+9.78=97.78)。
B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8)×10%/(1-10%)=10.22,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則B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
該企業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8.89萬元[(97.78+100)×50%=98.89]。
[上一個產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稽查要點] [下一個產品: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