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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2、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3、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4、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5、依據初評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商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6、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進口稅收稅式支出的總體原則及年度方案、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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