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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利分類詳解-項目不轉包「智為銘略」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對企業的知識產權布局有非常嚴格的標準。規定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必須發揮核心支持作用。那么企業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準備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哪些準備呢?智為銘略小編給大家進行講解:
一、專利種類
1、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二條*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二條*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
3、外觀專利
我國《專利法》*二條*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7月9日(周四)上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辦的*三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整理:我國發明專利審查周期20.3個月,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15.2個月,實用新型審查周期6.4個月,外觀設計審查周期3.2個月。
二、高新技術企業對專利的三大要求
1、核心性要求
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所謂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其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2、有效性要求
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該要求明確了專利等有效性的認定標準——書面證明資料。雖然授權通知書專利有效性的證明力較授權證書弱,但是繳費收據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
3、弱化時效性要求
考慮到知識產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時效性的要求。具體來說,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而對于I類知識產權則沒有次數限制。較于舊《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內取得”而言,其時效性限制弱化。從時效性限制改為次數限制,Ⅱ類知識產權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為一次高新認定的有效期為三年),而I類知識產權則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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